江苏检察出台加强产权司法保护“12条意见”
2017-07-03 14:24: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5月5日,江苏省检察院印发了《关于立足检察职能依法保护产权的十二条意见》,对检察机关产权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意见》明确规定:要落实保护改革创新的“容错”要求,准确把握产权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标准。对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涉产权刑事案件,不作为犯罪处理。 

  《意见》共12条,分别从总体要求、依法惩治侵犯产权的刑事犯罪、突出查办和预防侵犯知识产权职务犯罪、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构建民行检察多元化产权保护格局、依法准确把握产权保护法律政策等方面,就检察机关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要求,旨在更好地发挥检察职能作用,进一步激发各类经济主体创新创业活力,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

  《意见》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依法全面平等保护产权的理念,突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传销等经济犯罪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涉企犯罪;严肃查办国有企业在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环节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以及通过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犯罪;重点打击链条式、产业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联合公安机关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立案活动同步介入机制;深化公益诉讼试点,加强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产权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加强对行政机关影响公众产权权利行使的不规范执法行为的检察监督,加大对涉产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监督力度。

  《意见》强调,要依法监督纠正刑事诉讼中侵犯产权的不当行为,重点监督侦查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违规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依法返还当事人财物、不依法履行追缴赃款赃物职责等问题。

  《意见》规定,要牢固树立谦抑、善意、审慎的司法理念,改进和优化办案方式。对涉产权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产权主体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的损害及影响。对主动配合调查,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且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各类产权主体,一律不采取拘留、逮捕、指定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为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产权保护诉求,《意见》规定,对检察环节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置财物造成的损失,依法进行国家赔偿,并做好反向审视和问责追究工作。《意见》还强调,要进一步加大追赃退赃力度,联合公安、法院完善追赃退赃协作配合机制,对赃款赃物依法及时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和发还被害人。探索建立检察督促退赔机制,将被告人退赃、补偿被害人财产损失等作为酌定量刑情节,通过检察环节量刑建议等工作,督促被告人积极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尽可能帮助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特约记者 卢志坚 通讯员 管 莹 疏银露)

 
  编辑:张鲁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