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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尔多鲁:中世纪的法学偶像
2020-04-30 15:33:00  来源:法制网

  □ 李婧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文明史研究院研究员)

  巴尔多鲁(Bartolus de Saxoferrato,1314—1357),14世纪意大利法学家,后期注释法学派(The School of Post-glossators,也称“评论法学派”)的代表性人物,意大利罗马法复兴运动的重要人物。他不仅推动了注释法学派发展至顶峰,还创制了法则区别说等重要的国际法规则。其功绩在于把古代罗马时代的法律转化为巴尔多鲁生活之时代的法律,以致于当时整个欧洲都流传着“不是巴尔多鲁的弟子就不能成为法学家”的说法。

  一、短暂却辉煌的人生:良好的教育背景与闪耀的职业生涯

  巴尔多鲁早年接受了较好的法学启蒙教育。在14岁时,他开始在意大利中部城市佩鲁贾学习法律。并远赴中世纪西方世界最著名的法学教育中心——波伦那大学,受到了当时意大利四位著名法学家的悉心指导。巴尔多鲁在1334年获得法律博士学位,并于1339年秋天在当地任教。1343年他回到佩鲁贾从事罗马法的教学工作。巴尔多鲁以注释式的法律教学法,展示了新的精神,充满新鲜和活力,把法律之冷静、判决之清醒的特点都融合进了教学方法之中,这是当时其他学者所缺失的。因此巴尔多鲁在极短的时间内便得到了法学教育界的极大赞誉,培养出了巴尔杜斯(Baldus)、昂格路斯(Angelus)等著名法学家。

  二、注释法学派的吹鼓手:三位一体的注释大家

  巴尔多鲁的论文手稿、意见和鉴定书等几乎涉及所有法律领域,在诸多方面颇有建树。代表作主要有《三卷本〈学说汇篆〉评注》《法典前九卷评注》《法典后三卷评注》《原件汇编》等。除此之外,还有各种讲义集和精选集。这些作品对西方法学的成长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正是通过以他为代表的后注释法学派的努力,罗马法才逐渐为各国所接受,并与本国法结合,为形成自身的现代法律体系打下了基础。

  巴尔多鲁和学生巴尔杜斯共同推动了注释法学派的发展达到了顶峰。他们对以往注释法学派的研究方法进行了改进,运用联系的、交叉的逻辑推理方法,通过释义文献、解决文献、论证论文文献等,解决注释罗马古典法律文献中以及社会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他们的研究成果包括三个方面:第一,释义文献。他们对以往注释法学派的研究方法进行了改进。抛弃了单纯对词句的割裂的注释方式,而是放开眼光、普遍联系、广泛引用各著名法学家的观点,力求追寻他们真实的思想实质,而不是拘泥于对词句表达的注释。这是法学研究方法上的一大进步。同时,他们的研究工作也包含了自己的观点;第二,解决文献。这是在对罗马法文献进行注释时,结合审判实践,提出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意见,主要是通过对具体案件进行论证,反复推敲,提出解决的方案。其具体过程为:“案件(casus)——法律问题(quaetio)——赞成或反对的论据——解决问题(solutio)”;第三,论文文献,是指对释义文献的总结性研究。这是一种区别于注释的研究方法,是法学家针对一个个法律问题,将各种法律渊源和学说汇集在一起进行深入研究。这一种研究方法虽说以往的注释法学派也曾运用过,但是大量出现是在评论法学派时代。

  评论法学派与以往的注释法学派相比,在很多方面有了不同程度的进步。他们在注释法学派单纯注释的基础上,将逻辑推理的方法引入法学研究领域,使对罗马法的研究不再局限于注释。同时,他们比注释法学派更注重社会实际,使法学研究不仅作为一种理论活动,更将现实生活的变迁反映到法学研究中来,开创了罗马法复兴运动的新高潮,为西方法学的近代化创造了条件。

  三、国际私法鼻祖:法则区别说的创制

  巴尔多鲁还是法则区别说的创始人之一。他将法则分为“人法”和“物法”两大类,人法是有关人的身份、能力以及动产的法则。物法是有关物(不动产)的法则。他认为罗马法是普遍法,因此也适用于异邦人。制定法是前者的例外,且仅适用于制订它的主权国家管辖下的人和物。也即,“人法”的法规不适用于异邦人。“物法”的法规既适用于本帮人,也适用于异邦人。调整人的法规,不论公民在哪里,都对其适用。巴尔多鲁并就以上一般性规则作出了详细解释:如某一法则允许家人来执行遗嘱或禁止丈夫将妻子列为继承人的,对于居住在适用该法之城市的外邦人并不适用。相反,如果某一法则规定,丈夫在未经妻子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其妻财产的,则该法有“域外效力”。同时,在对待规范人们丧失行为能力的其他法则上,也适用类似的法则。

  巴尔多鲁的观点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病,提出了一系列法律适用原则,奠定了国际私 法的基础,在西方国家有“国际私法鼻祖”之称。

  四、巴尔多鲁法律思想的现代价值

  巴尔多鲁的作品是联系西罗马帝国瓦解前所盛行的古老法律制度与欧洲现代国家所继受的法律制度之间的纽带,对于揭示欧洲法律文明的演进具有重要的价值。同时以巴尔多鲁为首的评论法学派开创了罗马法复兴运动的新高潮,为西方法学的近代化创造了条件。他根据自己对罗马法的理解,提出了诸多新的基本法律概念,其中大部分在当今民法体系中仍被沿用。其学说中被使用最久的是在宪法领域,尤其是国家或帝国这样的大政体与其城邦、城市住宅区之间的关系方面,以及所谓法律冲突领域。

  巴尔多鲁在欧洲的影响力一直持续到现代早期。在他逝世后的几个世纪里,他的学说始终被看作大陆法体系中的定义性解释。如西班牙和葡萄牙等一些国家就以成文法令规定:在没有相关直系法的领域,巴尔多鲁的评论意见将作为法令使用。

  可以这样说,在中世纪的欧洲,没有一个法学家像巴尔多鲁那样赢得如此高的声望,获得如此高的荣誉。他不仅在生前就确立起在当时罗马法研究上的权威地位,而且在死后的几个世纪里还受到尊敬。因而,后人也将评论法学派的成员称为“巴尔多鲁主义者”。

  编辑: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