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非法经营、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被告人张某提起公诉。6月30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危险作业罪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禁止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行业。
面包车里的液化气瓶
2022年5月25日上午9时许,天宁区红梅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治安走访检查时,在张某经营的店铺旁,发现门口停放的面包车内储存有17个15kg装液化气瓶(满瓶)、7个50kg装液化气瓶(满瓶)以及12个15kg装液化气空瓶。这些是张某准备卖给邻居们的,但还没来得及出售就被行政机关查处了。
原来,从2002年张某就开始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经营活动,当时有“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至2011年,由于单位挂靠问题,张某的许可证无法通过年审,他没去重新办证,抱着侥幸心理,长期无证违法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活动。
2017年,张某因在店铺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派出所行政拘留5天。自此,张某不再把液化气瓶放在店里,而是放在面包车上直接送给客户。2022年5月25日至2022年9月20日,张某购买并非法经营、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累计15kg装435只、50kg装28只。
风险评估认定现实危险
案件移送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张某无证经营、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时间跨度长、活动次数多,但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那么其行为危险性是否够罪呢?为了证实张某行为能够构成存在重大事故风险,强化关于“现实危险”的证据体系,承办检察官走访了涉案面包车停放地点,经调查发现,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面包车停靠在虹景路人行道上,周边300米范围内有6个住宅小区,2家教育机构,还有多家酒店、商铺,人员密集。张某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时,只是用绳子将液化气瓶扎牢,别无安全防护措施。
2022年10月,为了分析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程度及对周边场所、人员的影响,天宁区检察院引导行业主管部门对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停靠场所进行风险评估。经评估,张某的行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风险,从而完善了证据锁链。
推动落实监督责任
为加强警示教育作用,6月30日庭审当天,天宁区检察院邀请区住建、公安、应急管理、交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同观摩庭审,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行管理职责,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强对私自经营、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等有严重安全隐患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管理,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查处活动,做到全链条打击,全方位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