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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宁区检察院关于公益损害观察员制度的专题解读
2018-09-03 17:09:00  来源: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主持人:大家好!很多群众对“公益损害观察员”这个制度以及相关的工作不了解,今天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公益损害观察员制度进行专题解读。今天为我们解答的是天宁区检察院民事行政和控告申诉检察部的副主任郭联想。  

  记者:您好!请问这项制度制定的目的是什么呢?  

  郭联想:记者同志您好!此项制度提出是为了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营造群众参与公益诉讼的良好社会氛围,拓宽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渠道,遂出台《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公益损害观察员制度》,探索建立公益损害观察员工作机制。 

  记者:想要成为公益损害观察员应当具备哪些素质呢? 

  郭联想:公益损害观察员应当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在法律、环保、食药等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具有发现公益损害的便利条件。 

  记者:公益损害观察员是如何进行选聘的呢? 

  郭联想:检察机关会根据群众申请,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初步确定公益损害观察员人选,经当面谈话、核实有关信息后,最终决定是否聘任。也可以直接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村干部等人发出担任公益损害观察员的邀请。确定聘任的,由区检察院颁发聘书。公益损害观察员每届聘期为两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续聘。 

  记者:公益损害观察员的工作职责有哪些呢? 

  郭联想:提供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见证勘验、检查物证、现场;提供专门性知识等咨询意见;参加诉前程序听证;观摩庭审现场;宣传公益诉讼法律法规,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专题宣传等工作;监督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记者:检察机关会为公益损害观察员参与工作提供哪些条件呢?  

  郭联想:检察机关会组织公益诉讼业务知识培训;查看公益诉讼案件必要的卷宗材料;参与公益诉讼案件研讨,发表个人意见;参与办案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也由检察机关承担。 

  记者:参与成为公益损害观察员会有奖励吗? 

  郭联想:公益损害观察员提供的线索属检察机关尚未掌握且内容具体明确,经查证属实后,检察机关采纳并成功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可以给予公益损害观察员一定的奖励。 

  主持人:感谢郭联想同志耐心的解答,通过这个发布会,相信大家对公益损害观察员制度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了解。后续我们将继续为大家解读天宁区检察院的相关政策,谢谢大家! 

  编辑:马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