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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偷”回自己的车
2019-03-25 15:22:00  来源: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许某外地来常打工,为了交通便利,贷款买了一辆摩托,可是过了一个月,许某手头紧张,就在闲鱼上联系转让,将摩托车转卖给了孙某,两人微信联系在孙某家楼下交易,孙某支付给许某3200元,许某则将车和一把钥匙交给孙某。

  晚上许某在家回想,感觉车辆一时卖的太便宜,自己吃亏了,于是拿出车辆的备用钥匙,回到孙某家楼下,看到摩托车正在楼下停着也没有上锁,于是许某便掏出备用钥匙将车辆又开回自己的住处。第二天,孙某联系许某,询问是否知道车辆被盗的事情,许某一时做贼心虚,在联系中,告诉孙某自己人在外地,会帮助他找车,同时劝孙某说这个摩托车没有牌照,如果报警会被处罚。许某的一番话反而引起了孙某的猜疑,于是孙某向当地派出所报警。

  公安机关通过调取案发地的监控发现,盗窃车辆的正是原车主许某,许某原本以为自导自演的这个盗窃案是天衣无缝的,孙某会自认倒霉,结果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许某的盗窃行为给自己带来的将是牢狱之灾。

  编辑:蒋丽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