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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天宁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漏洞”—— 向药企发出《刑事风险提示函》
2021-11-24 16:18:00  来源: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天宁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黑诊所”非法经营药品案件中发现,某大型医药集团公司在药品销售管理环节中存在漏洞,被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非法利用。该院在依法对李某某非法经营案提起公诉的同时,第一时间向该医药集团公司发出了《刑事风险提示函》。

        药品安全,关乎民生,重于泰山。天宁检察院审查发现,李某某在没有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该医药公司购进利巴韦林注射液等药品共计56万余元,后通过微信联系、送货上门、微信收款等方式,分别销售给无证开诊所的何某某等人,销售额共计34万余元。

        为更好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该院第一时间向该医药集团公司发出《刑事风险提示函》。在全面分析类案的基础上,从药品销售资质审核、药品购进渠道把关、公司人员教育管理等方面,帮助企业分析存在的刑事风险点,并针对性提出解决问题的4点建议,帮助该医药集团公司规避刑事风险,防患于未然。

        今年3月,该医药集团公司以《感谢及汇报》为题,对天宁区检察院进行书面回复,并立即安排法务部对《刑事风险提示函》中涉及的有关案件进行检索、梳理,将提示函内容通报给公司全体中、高层管理人员,要求各分、子公司将提示函的精神传达到每一位员工,开展自查自纠。

 

  编辑:姚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