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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典姓“民”
2020-11-30 15:56:00  来源:正义网
  民法典从制定开始,就确定了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实际问题这样的立法指导思想。民法典不仅体现了中国特色,也彰显了时代性,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

  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已是晚上八点,王利明教授一天的工作仍未结束。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2019年度法治人物……在王利明身上,有数不清的荣誉和标签,但他最为看重的,永远都是为之奋斗一生的民法事业。

  今年2月,王利明迎来了自己的第六十个生日,而3个月后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件事比过生日还更让他高兴。

  随着民法典的出台,王利明似乎更忙了——不仅要做法律条文释义和普法宣传工作,还奔波着为各个机关部门讲授相关课程。

  回忆起民法典通过时的感觉,王利明连用了几个“激动”来形容当时的心情,“民法典实现了我们几代法律人的夙愿,更回应了人民的期待,充满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底色。当时,心情异常激动”。

  对于民法数十年来的发展,王利明感叹:学者研究法律的所有出发点,应是为了实现人文关怀,保障人的自由、平等和尊严。“我毕生研究民法,在我看来,民法的终极价值就是对人的关怀。这种终极价值在新诞生的民法典里显露无遗。”王利明告诉记者。

  从“小薄本”踏上民法之路

  北依浩浩排湖岸边,南临悠悠东荆河畔。

  这里是湖北省仙桃市沔城回族镇,1960年2月,王利明便出生在这样一个水乡之中。少时懵懂的王利明和法学并没有多大的渊源,他和普通小朋友一样长大,15岁时从沔城中学高中毕业后,成为一名插队知青。

  因为成绩优秀,少年王利明在插队的农村当上了小学代课老师。此时的他对人生并没有太清晰的规划,以至于当人生转折点到来时,他还有些茫然不觉。

  1977年,这是一个改变了许多中国人命运的年份。这一年,高考恢复。此时17岁的王利明并不太清楚是不是真的能考上大学,以及上大学能有什么用。这件轰动全国的事情起初并没有在少年王利明的心中掀起多大的波澜。直到中学老师的一封来信,才真实地敲开了王利明内心的大门。

  来信叮嘱王利明,高考是难得的机遇,一定要参加,不要浪费了原先的好底子,即便考不上,也权当是一次尝试。随信附来的,还有几本中学教材。就这样,王利明在老师的感召下,向队里请了假,回到小镇认真备考,一晃便是半个月过去了,高考的日子如期而至。

  成绩出来之后,王利明并没有考上心仪的武汉大学中文系,而是被湖北财经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录取。20世纪70年代末的法律教育还处于一片荒芜,连本像样的教材都难寻。于是,王利明的大学生涯也基本上把精力放在了心仪的文学上,他憧憬着的职业是当一名作家。

  但命运或许总会回到他原本的位置之上。临近大学毕业之时,王利明无意在一位老师处看到一本油印的《民法概论》。初读此书,王利明便像着了魔一般被书中的内容吸引。而撰写此书的,正是被学界誉为“中国民法之父”的佟柔教授。

  被民法学吸引后的王利明提出向老师借书,好回去仔细研读,但老师说备课还要用到此书,只答应借给他三天。于是,王利明当晚熬夜读完了这本书,仍觉得不过瘾,他便用了剩下的三天三夜时间,把这本约10万字的书从头到尾抄了一遍。

  “‘小薄本’(指《民法概论》)引导我进入民法领域,读完我就对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正是这本小册子,让王利明立志要研习民法并做佟柔的学生。1981年,王利明顺利通过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的考试,成了佟柔的学生。

  三年后,24岁的王利明硕士毕业后留校任教,并继续研习民法。当年,以佟柔为代表的法学家开始起草《民法通则》。1986年,王利明在佟柔的指导下与郭明瑞等人合作撰写了《民法新论》,也是在这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经全国人大表决通过。1987年,中国人民大学开始招收民法专业的博士研究生,王利明一边教书, 一边攻读博士学位。1990年2月,王利明在佟柔教授的病榻前,完成了自己的博士答辩,成为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

  1990年9月15日,佟柔在弥留之际,再三叮嘱王利明要好好钻研民法学,不要去当官,要坚持走学术这条路。次日,佟柔与世长辞。

  带着对老师的无限敬仰与对民法的深切情怀,王利明开启了他为之付出一生的民法事业。

   历经5次启动制定,66年磨一剑

  “这次民法典能够完成,并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凝聚了几代法律人的期盼。”回忆过往,王利明感叹。新中国成立以后,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4次启动过民法典制定工作。

  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取得实际成果。第三次由于刚刚改革开放,制定一部完备的民法典条件还不具备。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起到了“小民法典”的作用。到了2002年12月,民法典草案第一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因为条件不够成熟,决定先制定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单行法,之后再以这些法律为基础,研究制定完整的民法典。

  为什么从1954年到1986年民法通则制定前,数次编纂民法典都最终中断了?“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经济条件不成熟。”王利明说。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市场经济的土壤上才能产生,那时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客观上民法基本的规则难以产生,即使写出来也难以发挥作用。正是因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才为民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但是,前4次编纂民法典对今天民法典编纂是有价值的,很多条款都吸纳进了1986年民法通则,而民法通则又为今天的民法典编纂奠定了良好基础。”王利明进一步解释,比如,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一章中专门规定了人身权,用多个条款来规定人格权保护,为今天人格权独立成编奠定了坚实基础,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一脉相承的,最初的立法根据就是来自民法通则。

  到了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进行了一次审议,仍确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的办法。

  2014年10月23日,在党的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编纂民法典的要求,拉开了我们国家制定民法典的大幕。2016年1月,制定民法总则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计划。这意味着第五次民法典编纂启动。

  “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1988年颁布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1999年颁布合同法,从1986年到1999年这13年的时间,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是民商事案件主要的实体法裁判依据,起到的作用不可估量。”王利明细数过往,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民法典编纂进入快车道。从十八届四中全会算起,民法典是5年磨一剑,但如果从1954年第一次编纂民法典算起,可以说是66年磨一剑,到今天方成正果。

   民法典编纂背后的思想碰撞

  编纂民法典是几代立法人的心愿,是一代代法律人接力跑,更是法律人的思想碰撞升华后的结晶。这件事的背后有故事,更有中国立法人的情怀。用王利明常说的一句话便是:“水尝无华,相荡乃生涟漪;石本无火,相激乃发灵光。”

  在第五次启动民法典编纂后,法学界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主要由两个团队进行。一个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2000年便在梁慧星研究员领导下成立“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召集了多个院校法学界人士于2003年编著出版《中国民法典建议稿》,并于2013年出版《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丛书,共八卷九册,分别是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总则编、物权编、债权总则编、合同编(上下册)、侵权责任编、亲属编、继承编。

  另一个团队是2015年成立的、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领导、召集的团队,编著了《中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意见稿》,并于2015年6月24日正式提交人大法工委。

  编纂工作伊始,王利明就明确指出,如果说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风车水磨时代的民法典的代表,1900年《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工业社会的民法典的代表,我国的民法典则应当成为21世纪的民法典代表之作。

  王利明强调,法律应具备“逻辑自洽”和“科学合理”性。同时,民法典要对应新技术——诸如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等所产生的新法律问题和需要,来制定关乎知识产权、人体器官、代孕技术等方面的法律。再则是环境危机和环境保护方面等具有21世纪“时代特征”的法律。

  最后,王利明提出了一个“三步”起草方案:第一步,先起草民法典的总则;第二步,起草人格权编;第三步,汇总、完善民法典整体。

  虽然大方向是明确的,但在草案形成过程中仍有不少观念的冲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清楚地记得,2015年9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召开的民法总则专家研讨会的时候,就“平等主体的”5个字争议特别大,有的专家反对写上这5个字,说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之后才会平等,平等应该是民法的价值取向,怎么能把它当做民法调整的前提呢?

  “我的老师王利明在会上说的几句话掷地有声,更让我记忆深刻:如果‘平等主体的’这个限定语不要的话,今天我们就不用坐在这儿讨论编纂民法典了。”王轶回忆。

  并且,王轶也是这样认为的:“如果社会生活中间没有一个广泛存在的社会交往领域,是在交往能力大致相当的主体之间来展开的话,民法典这个工具箱中间的工具就一点用都没有了,这是民法典得以存在的基础和前提。而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发挥作用最终目的是什么?是让人民过上所追求的美好生活,是能够让这样一个民法所调整的社会交往领域存在。”

  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3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

  2017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完成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第一步。

  2018年8月,民法典编纂迈出第二步,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2019年12月,“完整版”中国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

  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5月28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这部7编加附则、84章、1260个条文,总字数逾10万的民法典,回答了一个公民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的各项权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傅莹曾在人大新闻发布会上阐述过它的意义:“民法典对一个国家来讲,它是民事领域的根本大法,其核心是要保障私权利,就是要让公民在法律的框架内自己解决好问题,通俗地讲,叫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追溯过往,不由要感佩新中国的第一代民法学家,他们是真正有风骨的人。”王利明说。“当年起草民法通则的时候,面对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这样的煌煌巨著,他们没有去照抄照搬,竟然自己去进行规则的设计,竟然有这么多跟别人不一样的地方!今天,我们的民法典已经高票审议通过了,我仍然能够在朋友圈看到这样的言论:怎么我们的民法典跟德国民法典不一样,跟法国民法典不一样?想想新中国的第一代民法学家,我觉得我们应该反思这样的言论,一个国家和民族应该自强自立,中国人就不能有点骨气,就不能有点自己的探索和独立的思考吗?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民法通则和其他单行民事法律,给民法典编编纂定好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民法典最大的亮点在于人格权独立成编

  有人说,一个人一辈子可能不太会跟刑法打交道,但是经常要和民法打交道。比如,在疫情期间,我们居家点外卖,看手机APP,这些活动就是在订合同,订合同就是和民法打交道。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典’这个字,有典范、典籍之意。”王利明表示,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以“典”命名的法律,从其名称就能看出,民法典所规定的是民事法律中最基本的规则。同时,民法典又以“民”命名,这意味着它要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保障人民的权益、体现人文关怀。

  在王利明看来,进入新时代以后,人民的物质生活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人民群众的精神需求进一步提升,对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等的需求更加强烈,需要维护人格尊严,不仅要吃得饱,穿得暖,还要活得有尊严、有体面,对财产安全、人身安全保护的需求也更加强烈。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民法典的出台,全面强化了对人民群众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的保护,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其中,人格权的独立成编是民法典重大的创新和最大的亮点。”王利明说。我国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为人格权法未来的发展提供了足够的空间,更重要的是,它从根本上满足了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幸福生活的需要,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也回应了人格权保护在网络信息时代所面临的各种挑战,解决了实践中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

  “民法典从制定开始,就确定了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实际问题这样的立法指导思想。民法典不仅体现了中国特色,也彰显了时代性,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王利明表示。

  为了回应美好幸福生活的需求,民法典还强化了对财产对人身的保护。比如把物业服务合同单独作为一种典型合同规定在合同编;物权编中,将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单独规定,这在很多国家民法典里也是见不到的。这么规定,就是要强化对业主权利的保护,强化对于老百姓的最重要的财产权的保护。

  “民法典姓‘民’,这是我们的中国特色。”王利明举例说,比如规定网络虚拟财产,把数据作为财产加以保护,这是前所未有的。当今社会诸多高科技的发明,卫星透视、无人机等,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福祉,但副作用是对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威胁。21世纪最严峻的法律挑战,就是如何强化对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保护。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大量规定也都体现了民法典的重要创新,如第一次明确隐私的概念,严格禁止偷录、偷拍、偷窥等行为,明确规定了我们享有私生活安宁的权利,禁止电话骚扰、垃圾短信等,就是对于人民群众最关切的利益的保护。

  另外,民法典不仅回应了我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建设中所提出的新问题,还回应了强化环境资源保护的现实需要。良好的生态环境,就是最普惠的人民的福祉,“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民法典专门增加生态环境保护的侵权责任,专门增加对生态破坏的修复责任。特别是对恶意损害环境生态的,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个规则是很罕见的。”王利明表示。

  “最后,风险社会,法律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的课题是要如何对不幸的受害人提供救济。民法典专门完善了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就是要强化对高空抛物受害人的全面保护和救济,充分彰显了民法典的人文关怀精神。”王利明说。总而言之,民法典确实是一部全面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民事权利的法典。

  法治是中国前途的唯一选择

  师从“中国民法之父”佟柔教授、与民法结缘40多年,从某种意义上说,伴随王利明成长的,也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其间,王利明先后参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重要法律的起草、修订,向全国人大提交几十部有重要价值的咨询报告,提出过许多立法建议,作为“两高”特约咨询员参与数十部司法解释的制订,提出的很多观点、立法原则、司法政策被相应法律文件所采纳,在民法典编纂中更是全身心投入。

  但是,民法典颁布后的中国民法现代化使命远远没有结束,王利明在民法之路上仍然步履不停、笔耕不辍。在接下来的时间,王利明一方面要做法律条文释义和普法宣传工作,另一方面则是继续跟进民事立法相关工作以及民法典执法司法活动。

  学以致用、有益社会、报效国家、造福人民。这是王利明等一代法律学人的自然情怀,也是强烈的入世理念。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民法学始终伴随改革开放以及市场经济的推进而不断发展,是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推进的结果,更是对国外先进民法文化的借鉴、吸收、消化和创新的过程。”王利明说,我国民法学的发展始终坚持主体意识,立足中国实际,回应中国实践需求,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法治是中国前途的唯一选择,舍此别无他路。在这一过程中,法学工作者肩负着重大职责和光荣使命,需要每个民法学人的不断的努力和积累。

  王利明,1960年生,湖北仙桃人,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师从著名民法学者佟柔先生),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

   民法典的立法进程

  非法典化时期 1949-1978

  1954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起草民法典。

  1956 以苏俄的框架为蓝本,编纂出第一版民法典,初稿累计525条。后因反右斗争扩大化,立法活动被终止。

  1962 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程,并于1964年完成了草案(试拟稿)。后因“文化大革命”而停止。

  类法典化时期1979-2019

  1979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组成了民法起草小组,开始了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

  1982 民法典第五稿终于完成,但民法典项目再次被叫停。随后开始民事单行法的立法工作。

  1998 立法机关决定恢复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并委托9位民法学者、专家,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组。

  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然而,这部9编1200多条的民法草案被认为仓促完成,争议过大,此后并无下文。

  201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启动民法典编纂程序。

  2015 立法机关启动民法总则的立法进程。在民法专家起草的各种版本的中国民法典总则编建议稿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

  2017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完成第一步立法任务。

  2018 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审议。

  法典化时期 2020年至今

  2020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