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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线索核查中的紧急措施 有效打击有组织犯罪
2021-01-29 16:47:00  来源:正义网
  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极大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同时,也为有组织犯罪的滋生和蔓延提供了空间。近年来,我国有组织犯罪在案件数量上呈现上升趋势;在违法犯罪形式方面,除人们所熟知的敲诈勒索、暴力讨债等形式以外,有组织犯罪在行为模式上还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较为典型的有“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型犯罪”、“渗透公权力型犯罪”等。为有效打击此类犯罪案件,《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应运而生。应当说,《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打击有组织犯罪正式步入法治化、常态化的历史新阶段。

  立足于有组织犯罪的自身特点来构建犯罪预防与案件处置制度,是《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区别于其他法律和相关解释的一大特征,也是本次立法的亮点之所在。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在核实犯罪线索时,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对被调查对象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得实施技术侦查措施,上述措施只有在立案以后方可使用。然而,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涉案财产,除查询措施以外,公安机关经批准还可采取紧急止付、快速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于重大嫌疑人员,公安机关经批准则可决定采取限制出境入境措施。显然,相对于普通刑事案件,在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线索核查中,公安机关被赋予的职权更有利于高效取证和犯罪控制。

  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采取紧急措施的主要目的有二:一是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转移涉案财产;二是防止重大嫌疑人员逃往境外或境外黑恶势力分子向我国渗透。总的来看,此类紧急措施存在之必要,是由有组织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和侦办此类案件任务的艰巨性决定的。黑恶势力组织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主要依靠两类手段——暴力和“软暴力”。前者大多表现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形式,后者则多表现为言语恐吓、电话滋扰、聚众哄闹等隐性违法形式。在知悉上述犯罪线索后,公安机关如果不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对涉案财产和人员进行有效控制,很可能错失战机,不利于有效追究犯罪,也不利于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益的切实维护。

  着眼于证据收集,采取相关紧急措施对案件后续侦办亦有重要的保障作用。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具备一定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两项核心特征。也因如此,在有组织犯罪案件办理中,“人”、“财”往往是案件侦破的重要证据来源。就此而言,为防止人员外逃、渗透和财产转移,公安机关有必要在特定情形下,对有组织犯罪的重点嫌疑人员及涉黑财产采取临时性限制措施,如此也可为案件的后续办理做好铺垫,夯实证据基础。相反,倘若在线索核查阶段缺少紧急止付、快速冻结、临时扣押和限制出入境这几种紧急措施,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后续侦查工作很可能会因关键证据缺失而陷入非常被动的境地。

  强调有效打击有组织犯罪,并不意味着忽视对涉案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总的来看,《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对于线索核查阶段的紧急措施所持立场有二:一是“有限适用”,即公安机关只能在法定的紧急情形下采取上述限制性措施;二是“程序法治”,即在适用过程中要严格遵循程序合法原则,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利。具体来说,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紧急措施的适用从严把握;在判断采取措施确有必要后,应依法履行审批程序,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一旦发现无需继续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最后,紧急措施的适用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限:财产紧急措施的适用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限制出入境措施最长不得超过90天。由此可见,《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在强化有关机关取证能力的同时,也对其权力行使作了相应的限制与制约,这符合法治的基本要求与精神。

  此外,为实现与《刑事诉讼法》的有效衔接,《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第二十九条还对线索核查阶段的证据材料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符合刑事诉讼法证据要求的,可以用于对有组织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此条含义有二:一是明确了线索核查阶段收集的材料具有证据资格;二是此阶段收集的材料是“可以使用”,这也意味着相关材料并不必然具有证据资格或者必然能成为最后定案的根据——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还应经过后续程序尤其是审判阶段的审查与认定。此规定不仅明确了线索核查阶段收集材料的证据资格问题,而且也会对公安机关调查行为的规范产生制约效应,促使其在采取包括紧急措施在内的调查措施时,严守法定程序、把好证据关。

  因此,从总体上看,《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在线索核查阶段相关制度和程序的设置,既满足了有效打击有组织犯罪的需求,也反映了人权保障和程序法治等精神。

  (作者:汪海燕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

  编辑: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