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应持本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手续到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除申请阅卷外,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其他申请和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律师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在公诉科的配合下及时安排阅卷。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
律师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复印、拍照、刻录光盘等方式,人民检察院收取必需的工本费用,或者免收。
律师不得携带其他人员进入律师阅卷室,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带离指定的阅卷场所,不得涂改、调换、损毁案件材料。查阅电子卷宗的,律师应当爱护计算机等设备,不得毁坏设备和篡改计算机系统里的程序,不得使用移动存储设备拷贝案件材料。
律师以外的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须经承办案件的业务部门审查许可,方可阅卷,接待工作参照律师接待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