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务须知:刑事申诉
2017-12-29 13:37:00  来源: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1.检察机关受理哪些刑事申诉? 

  1)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2.哪些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刑事申诉? 

  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刑事申诉。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受理条件的,检察机关也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 

  3.提出刑事申诉应递交哪些材料? 

  申诉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4.怎样写申诉书? 

  申诉人递交的申诉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 

  申诉人不具备书写能力而口头提出申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编辑:张鲁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