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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查酒驾“跑”字当先,我看刑!
2023-11-24 09:48:00  来源: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交警一直抱着我不让我跑,我心里有十分紧张,想着被抓住,万一测出我吸毒,就要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我就一门心思想着跑,我就打了交警两下,想让他松手好让我逃跑。”坐在审讯椅上的被告人胡某某陈述当时的情形时懊悔不已。

        2023年4月某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驾驶小汽车由南往北途经常州市天宁区某路附近时,看到交警在前方路口设卡盘查车辆,因自己之前在KTV吸食水烟,害怕水烟是毒品被交警查到毒驾,胡某某遂弃车逃跑。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李某、辅警孙某看到胡某某弃车逃跑,遂一路追赶。当辅警孙某在某小区角落控制住胡某某后,胡某某为挣脱辅警孙某的控制用其拳头击打孙某的头部至孙某倒地昏迷,后经伤势鉴定,孙某所受之伤已构成轻微伤。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胡某某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天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说法

        胡某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这一案例,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当遇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配合,切莫以身试法,暴力抗法。请敬畏法律,尊重执法司法者,切勿因一时“冲动”领刑罚!

  编辑:姚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