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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民事行政检察科
2017-12-29 14:04:00  来源: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业务范围: 

  1.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文书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书依法进行监督; 

  2.对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 

  3.对法院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依法进行监督; 

  4.对当事人恶意串通或当事人单方采用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通过诉讼、调解、仲裁等方式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或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依法进行监督; 

  5.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或者上述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法律规定或者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编辑:张鲁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