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办理下列刑事案件: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2.不宜分案办理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
3.侵害未成年人人生权利案件;
4.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但受理时未满二十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
5.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诉讼活动监督案件;
6.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活动监督案件;
7. 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公益诉讼案件;
8. 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异地协助案件;
9. 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教育救助案件;
10. 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执行监督案件;
11.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权益维护监督案件。
二、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落实:
1.救助涉案未成年人;
2.开展涉案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
3.依法开展刑事和解;
4.对符合条件的未成人进行心理测试、疏导;
5.依法作出不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开展有效监督考察工作;
6.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三、预防帮教:
1.督促行业整改,向相关企业发检察建议;
2.开展预防青少年犯罪法治宣传工作;
3.涉案未成年人入驻“新希望”社会实践基地并组织开展观护矫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