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受理同级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受理本院公诉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
二、依法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不捕说理、通知补侦工作
三、依法复议侦查机关不服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对同级侦查机关认为不批准逮捕决定有错误而要求复议的,另行组织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并按规定交检委会讨论决定。
四、依法开展立案监督活动。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及时监督立案;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及时纠正,监督撤案。
五、依法开展侦查活动监督活动。发现应当逮捕而侦查机关未移送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依照规定及时追捕犯罪嫌疑人;发现侦查机关在侦查中有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六、依法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对辖区发生的重大、复杂、疑难、敏感案件,积极开展介入侦查,提出意见建议,引导侦查机关取证,保证侦查质量。
七、结合本职工作,开展执法风险研判,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八、做好法律规定或者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